查看原文
其他

突发丨监管短板急需弥补,监管效能亟待提升,银监发7号文短评

2017-04-12 刘诚燃 成于微言

点击上方“成于微言”订阅。文章欢迎个人转载和评论,公众号转载请留言联系笔者获得授权。欢迎金融、统计、数据、合规方面的原创文章投稿,投稿邮箱:liuchengran@banklaw.cn




7号文简评


近段时间,银监会连续发文,弄的大家有点应接不暇。4月12日,银监会官网审慎规制局栏目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银监发﹝2017﹞7号)。如果说银监发6号文、银监办法45号和46号文是提升外功,7号文则是修炼内功。


近年来,金融市场发展深化,业务产品创新加快,银行业务结构和风险特征出现了新情况、新变化,对银行自身和机构监管有效识别和控制风险提出了新挑战。监管制度未能与时俱进,监管与被监管游离于形式之中,无法判断实质,对风险监管的有效性均构成威胁。此文及时出台,意义重大。


《通知》依照监管制度、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信息披露、监管处罚和责任追究等监管工作流程,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了“六个强化”的要求。


一是强化监管制度建设,确保监管有章可循。按照“”问题导向“、“急用先行”和“协调配套”的原则,研究制定26项重点规制和配套实施细则,笔者看之前曾经发过征求意见稿的制度有可能最先落地,比如委托贷款、押品管理、理财新规等。


二是强化风险源头遏制,加强股东准入和行为监管。穿透识别审核银行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所有权人的资格,从严管控其行为。现在各方力量都想成立金控,而金控的核心就是有一家能吸收存款的银行,通过银行不当关联套利的行为仍客观存在,只有从严控制股东准入,加强行为监管,才能从源头上遏制风险暴露。


三是强化提升非现场监管能力,增强现场检查针对性。今年的检查将紧紧围绕“三违反”、“三套利”,重点加大对同业、投资、理财业务的监管力度,实施穿透式监管。而此类监管需要非现场和现场协调配合,通过1104报表发现异动、east系统精确制导,现场检查查深做实。今年要修订《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未来违规报送数据或将严惩。


四是强化信息披露监管,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以市场约束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为导向,提高风险信息披露标准和金融产品信息披露水平。做好银行公司治理、风险状况和重大风险事项的信息披露,区分产品性质,明确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标准和规范,今年要修订《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五是强化监管处罚,提升监管威慑力。“双公示”制度落实有助于公众了解违规案例从业人员“灰名单”制度和处罚结果通报有助于提高震慑效应。规范监管处罚工作机制,加大监管处罚力度,提升监管处罚的透明度。文件特别提到强化非现场监管处罚,对非现场监测中发现的不安全、不审慎的经营行为以及监管指标不达标情况依法进行处罚。


六是强化被监管责任追究,监管行为也需再监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案三罚”、“双线问责“、“上追两级”的提法已屡见不鲜,这次对掩盖失职渎职行为、包庇责任人的,应严肃处理。对监管行为再监督是新提法,加强监管约束,对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要责任追究。应罚未罚、应已送未移送、协助调查不尽职、严重违反行政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决定的种类和幅度,应给予行政处分。



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

银监发﹝2017﹞7号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发展,银行业业务结构、风险特征出现了新变化,暴露出银行业监管制度和实践中存在一些缺陷。为进一步提升监管有效性,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现就弥补监管短板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监管制度建设(一)补齐监管制度短板。

借鉴国际监管标准,结合我国银行业实际风险状况,深入排查监管制度漏洞,尽快弥补监管制度短板。

  •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银行业目前存在的突出风险,补充完善股东管理、交叉金融产品、理财业务等监管制度。

  • 二是坚持急用先行,对需求迫切、短期效果明显的,要尽早启动,尽早印发,尽快取得实效。

  • 三是坚持协调配套,强化规制之间的衔接配合,压缩监管套利空间。

(二)完善监管实施细则。

各级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系统梳理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监管处罚、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操作规程,细化监管要求,提高监管效率和透明度,持续开展效果评估,不断查漏补缺。

(三)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全面对标监管制度,排查内部管理制度的空白和漏洞,逐项增补完善,及时将各类监管要求转化为公司治理、业务经营和风险控制的政策、流程和方法,确保各项监管制度落地实施。

二、强化风险源头遏制(一)加强股东准入监管。

研究制定统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管理规则,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资格、参控股机构数量等监管要求。

各级监管部门应强化准入监管,穿透识别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所有权人,并审查其资质

加强关联关系审查,防止通过委托他人代持股权、关联方与一致行动人联合持股等方式规避股东资格审查的行为;

加强资金来源审查,确保入股资金为投资人自有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二)加强股东行为监管。

各级监管部门应充分利用事前审查、事中核查、事后追查等手段,强化对股东行为的持续监管。

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股权转让行为,将通过一二级市场、境内外市场开展的股权转让统一纳入审查范围;从严监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确保其依法合规行使控制权,严禁不正当干预经营决策,严禁通过关联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

对严重违规的股东,要依法责令其转让股权或限制其股东权利。

(三)加强股权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股权管理制度,全面梳理主要股东及关联方情况,掌握其重大变化,对超过规定比例的股权转让应及时报监管部门审查或备案,及时披露主要股东的股权质押融资信息;探索实施股权集中托管,提高股权管理规范性;严格关联交易管理,强化对股东授信的风险审查,防止套取银行资金。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主要股东就合法行使权利、合规转让股权等出具承诺。

三、强化非现场和现场监管(一)提高非现场监管能力。

各级监管部门应积极深入运用非现场信息系统、银行风险早期预警系统功能,加强深度分析,及时捕捉风险苗头,准确定位业务扩张激进、风险指标偏离度大的异常机构作为监管重点。

充分利用客户风险统计系统,有效识别多头融资、过度担保、债务率高的高风险客户,及时提示风险,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压降风险敞口。

切实加强市场分析,密切关注汇市、股市、债市、房地产市场变化和风险传导,有效防控投资等相关业务风险。

(二)提升现场检查针对性。

各银监局要精确制导、锁定高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加大信用风险现场检查力度,核实资产质量,严肃查处不如实反映不良资产的行为。

  • 对于同业融资依存度高、同业存单增速快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重点检查期限错配情况及流动性管理有效性

  • 对于同业投资业务占比高的机构,要重点检查是否落实穿透管理、是否充足计提拨备和资本

  • 对于理财业务规模较大的机构,要重点检查“三单”要求落实情况、对消费者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的充分性

(三)加强现场和非现场协同。

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非现场与现场检查工作的协调配合,利用非现场监测分析成果,准确锁定检查目标;借助现场检查发现,丰富非现场分析的维度。

主动加强与其他监管机构的协调配合,实施协同监管、联动检查、联合查处,切实防止监管套利。

四、强化信息披露监管(一)提高风险信息披露标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不断扩展风险信息披露范围,提高信息披露内容的详细程度。要强化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定期披露股权结构及其变化情况,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变动等信息。

要强化风险信息的披露,及时披露各类授信业务和产品的不良资产规模及分布、处置方式及效果等信息。

同业融资占比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披露期限匹配和流动性风险信息。

同业投资业务占比高的机构,应披露投资产品的类型、基础资产性质等信息。

发生重大案件、重大风险事件、重大处罚等事项的,要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二)提高金融产品信息披露水平。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规范的金融产品信息披露制度,严格区分公募与私募、批发与零售、自营与代客等业务类型,明确信息披露标准和规范。

要以消费者是否能充分理解产品作为信息披露充分性的衡量标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隐瞒风险,不得误导消费者。

五、强化监管处罚(一)规范监管处罚工作机制。

进一步完善监管处罚规则和流程,提高处罚工作的规范性和时效性。要强化非现场监管的监管处罚权,对非现场监测中发现的不安全、不审慎的经营行为以及监管指标不达标情况依法进行处罚。要持续完善监管执法手册,明确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依据和尺度,提升监管处罚的公平性和一致性。

(二)切实加大监管处罚力度。

各级监管部门要充分运用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等监管权力,提高违规成本,增强监管威慑力。

  • 一是坚持纠罚并重,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故意规避监管的行为,应及时叫停相关业务,要求限期整改,并视情形实施行政处罚。

  • 二是坚持罚没并举,对有违法所得的,均应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要事实、屡查屡犯的,要从重处罚、顶格处罚。

  • 三是坚持机构人员“双罚制”,除处罚机构外,还应处罚相关责任人。

(三)切实提升监管处罚透明度。

各级监管部门要按照行政信息公开“双公示”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公众公布重大监管处罚信息。

要完善从业人员“灰名单”制度,对责任人的处罚结果进行通报,强化震慑效应。

六、强化责任追究(一)严肃银行业金融机构责任追究。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细化各业务条线、分支机构、业务岗位的职责,明确尽职要求和失职责任,建立规范化、流程化的责任追究体系,做到尽职免责、失职追责。

要指定专门部门对监管部门通报、内部检查发现或其他形式暴露的问题开展调查,依据岗位职责进行责任认定,依据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要增强责任追究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对掩盖失职渎职行为、包庇责任人的,应严肃处理。

要对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实行双线问责,在问责直接责任人的同时,也要对管理不尽职、履职不到位的管理人员进行问责。

(二)加强监管行为再监督。

各级监管部门应切实加强监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督管理。对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对存在应当行政处罚而不予行政处罚、应当移送而未移送、协助调查不尽职、严重违反行政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决定的种类和幅度的,应给予行政处分。

 附件:弥补银行业监管制度短板工作项目

2017年4月10日

附件:弥补银行业监管制度短板工作项目

一、  制定类

1、《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

2、《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

3、《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管理办法》

4、《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5、《交叉金融产品风险管理办法》

6、《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7、《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修订)

8、《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

9、《国家开发银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10、《政策性银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11、《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指引》

12、《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披露指引》

13、《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修订)

14、《网络小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

15、《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16、《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二、推进类

17、《商业银行破产风险处置条例》

18、《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

19、《信托公司条例》

20、《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21、《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指引》

22、《商业银行系统重要性评估和资本要求指引》

三、研究类

23、《关于规范银行业务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

24、《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资本计量规则》(修订)

25、《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

26、《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办法》

近期法询金融将在北京和上海举办【监管现行政策、信贷资产流转与非标资产投资模式及案例分析研讨会】,点击菜单栏,了解法询金融相关现下课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